在婚姻中有婚外情(婚外情調查取證)的大多是男方,在男方出軌的時候被女方發現了,很多女方都選擇離婚,覺得對方背叛了感情、背叛了自己、背叛了家庭等,屬于婚姻中的過錯方,應該在分配財產上處于劣勢。
案情任某與高女士系自由戀愛結婚,婚后未生育子女。雙方婚內共同財產有房屋一套、小轎車一輛。任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人有不正當關系,并生育有一男孩。任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。
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,我國《婚姻法》規定:“離婚時,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;協議不成時,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,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?!钡谒氖鶙l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,導致離婚的,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:(一)重婚的;(二)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;(三)實施家庭暴力的;(四)虐待、遺棄家庭成員的?!?/span>
任某與其他女人生育一男孩,在婚姻中具有明顯過錯,結合婚姻法財產處理照顧女方的原則,酌定任某分得40%的財產,高某分得60%的財產。遂判決:一、準予任某與高女士離婚;二、東風路房產歸高女士所有,高女士支付任某12萬元;三、車輛歸任某所有,任某支付高女士2.1萬元。該判決現已生效。
《婚姻法》對有過錯一方導致離婚的相關規定
1、《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條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 一,導致離婚的,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:
(一)重婚的;
(二)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;
2、如果男方有外遇,符合上述兩種情況,女方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。但是上海市的法院很少會判決在離婚中有精神損害賠償的,除非是因為有家庭暴力、遺棄虐待重婚等因素,如果只是外遇而導致離婚,不會支持精神損害賠償,只會在財產分割的時候照顧無過錯方而已。
3、即使支持精神損害賠償,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,精神損害賠償最高5萬,而且法院一般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、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和負擔能力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,具體賠償數額沒有明確量化標準,在一般城市,也很少超過1萬元。
(婚姻咨詢調查取證)